某电器:没签正式合同不好结账
律师:事实存在应该支付装修费
“当时没有与该电器签订装修协议,其次是店方负责人的更换,造成我为其装修后多年要不回装修费用,这如何能让人接受?作为商家工作是有连续性的,不能因为负责人更换而改变应该承担的责任。”这是大同装修网小编近日在大同所了解到市民史先生烦心事。
当事人:装修后,结账一拖再拖
史先生讲,2013年7月,他与当时某电器教场街店负责人张先生谈好,对店内部分灯箱、壁景等进行装修,按要求装修完工后就可结账,没有签订协议。两个月后装修完了,装修材料费、用工费等共计5万多元。张先生说不久会为他结算清账目并支付全部费用,令人没想到的是,账目未结清时,张先生被调离大同。之后,他多次找新负责人讨要装修费,对方承诺暂时没钱一旦有钱就会支付。如此推来拖去,时至今日已经3年了。
为证明其事,史先生拿出为该电器装修所有材料费、用工费,有张先生的签字单、装修人等证明材料。询问装修工,他们表示为某电器装修过,且随时可以指证装修过哪些地方。张先生表示虽然他已离开该电器,但史先生为该电器装修确有其事,需要时会为此证明。如该电器认为史先生没有做或存在其他问题,可以找他核实;如认为他本人有问题,可以以合法的手段或方式对他进行处理。
某电器:有正规合同或者协议,可结账
就此,某电器教场街店一位刘姓负责人表示,他们属于正规单位,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来往都有合同协议等,工作是不因领导人的变动而改变,他们也不是欠账不给的。史先生如果能够拿出双方正式签订的装修合同,他们一定会如数支付。如今,史先生啥也拿不出来凭空要钱,作为单位的负责人是没有这个权利支付的。希望史先生拿来正规合同或者协议,这样才好结账。如果有其他有效证明也可以结账。
律师:事实存在,属于有效口头合同
对此,某律师事务所裴律师认为,史先生装修行为主要针对的是某电器,而不是该单位的经理或者实际经办人,装修行为与苏宁电器之间形成实际的承揽合同纠纷。
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,而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装修,双方的行为符合《合同法》第十条规定,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口头合同。口头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,双方必须履行。
其次,装修队伍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装修改造,该电器也没有阻拦过装修,足以说明装修行为是该电器认可的,并且该电器实际也使用了该装修成果,证明当时的装修质量和标准是符合该电器装修要求的。因此,对于装修费用应该按照当初的承诺给予兑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