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同装修网了解到,近日,有市民咨询,进行房屋买卖、申请房屋登记,什么情况下可由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?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就此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。
伴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,尤其二手房交易,一些市民想知道哪些情形可以由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单独提出申请。29日,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,一般情况下,进行房屋买卖,申请房屋登记时,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。但特殊情况下,也可以由当事人单方提出申请进行房屋登记。具体来说,
2008年7月1日施行的《房屋登记办法》第12条明确规定:申请房屋登记,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,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申请房屋登记的,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:
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;
因人民法院、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;
因继承、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;
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;
房屋灭失;
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;
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温馨提示
房产证办理地点在御东新区市政务大厅二楼东区。如有问题咨询可拨打市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电话:7982132、7982179。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,上午9时—12时,下午1时—5时。